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一)
二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三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五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六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