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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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十条 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条 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十二条 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十三条 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五条 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十六条 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半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十七条 男满周岁,女满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额的%-%。

十八条 男不足周岁,女不足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周岁以内的享受%,周岁以上的享受%,女同志降低个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

十九条 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条 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岚山头街道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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