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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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结合昆明燃气管理工作实际,对燃气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范,调整完善了《条例》体例结构。本次修订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合并,修改后的《条例》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要求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燃气经营者要按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为加强燃气设施保护,《条例》明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且不能按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条例》同时规定,对于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者要负责出资维护更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在法律责任部分,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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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管道天然气入昆,昆明市天然气置换工作开始以来,城市燃气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广泛地推广和使用,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昆明市的燃气发展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起施行的《条例》已呈现出部分内容与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了燃气供给品种、应用程度、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偏低,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对原先的体例结构做了调整,由八章五十三条改为八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章节。

此外,《条例》还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了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二是加强了燃气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料等内容。三是明确了燃气计量器具的维护责任。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昆明市副市长王春燕表示,《条例》对发展昆明市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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