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最新规定
★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
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八项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其中,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也被列入其中。
★预防职务犯罪将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
此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错案将实行责任倒查问责制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在惩处方面,对于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被列入考核内容
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综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资产的内部监管。
★对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
为保障举报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