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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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新修订的《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要设置2%的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使用。现行的《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1991年颁布、2001年修订。

据广播《山东新闻》报道,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介绍,本次修订,将青岛现行的一些好经验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多个方面对残疾人的权益做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残疾人享受的优惠待遇方面,条例规定,残疾人可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减半缴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燃气、采暖等费用。

而针对停车难的现状,条例更拿出专门条文,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要按照2%的比例,要建残疾人停车位。残疾人车辆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据介绍,《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为使残疾人在生活中得到妥善的照料和保护,建议增加关于残疾人监护、扶养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条例》中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实践中存在使用假冒残疾人证骗取社会福利、优待的现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立法予以规范。《条例》最终采纳这些建议,并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相应处罚规定。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城市公共服务的基本设施之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也是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市、区(市)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如果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得不到保障,极易对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建议加强精神残疾人的康复保障,健全社区康复机制。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目前,除了康复机构以及部分学前班愿意接收一些残疾儿童外,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资源稀缺。为此,《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残疾学生达5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并关注、解决他们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健康问题。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制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确定加分标准,并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意见。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铁、轻轨等交通环境应当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特殊乘客专用座椅。

此外,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便利。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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