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市物价局职工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职工就餐质量及安全,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工食堂及全体职工。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三条党政办内设食堂管理员岗位,具体负责饭菜质量、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就餐环境、采购成本控制、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食堂实行原材料自购,由局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采购,食堂管理员负责购入菜品的验收。
第三章原材料采购
第五条为了便于管理管理,原材料从大型连锁超市采购,超市没有的,按照质优价廉、服务及时可靠的原则优选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原材料送达时,需由2人以上签字验收,确保食品安全。签收单一式高考志愿助手,第一联食堂管理员留存、第二联交财务科作为记账凭证、第高考志愿助手交供货商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条坚持按需采购的原则,定期盘点库存,做好出入库记录。避免品种重复、数量积压而导致过期失效。
第八条党政办适时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食堂管理员、党政办相关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考察小组负责;重点了解供货商的实力,专业化程度,货物来源,检验检疫、价格、质量及其目前的供货情况、卫生许可状况等,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厨房管理
第九条由党政办组织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原材料卫生;确保厨房、大厅、餐桌等部位清洁;确保餐盘、碗筷等餐具洁净。
第十条加强对后厨人员个人卫生的检查,包括后厨人员仪容仪表、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等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卫生、安全的要求,蔬菜全部上架,不直接落地;荤菜放进冰箱;实行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第十二条食堂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好采购物品,确保卫生。做到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食材区域内不得使用化学灭鼠、杀虫剂。
第五章就餐管理
第十三条早餐就餐时间为7:20-8:00,午餐就餐时间为12:00-12:40。用餐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餐厅用餐,不得将饭菜带至办公室等其他地方就餐。
第十四条用餐对象: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退休人员(只含早餐)。
第十五条提供就餐服务时,后厨人员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洁的衣、帽、手套和口罩。开餐中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十六条每周五确定下周菜谱。根据就餐人数,及时调整食材采购量,厉行节约。有外来办事人员临时就餐的,需提前与党政办联系。
第十七条全体职工应爱护公物,珍惜粮食,文明就餐,自觉维护就餐秩序。用餐结束后,将餐具放至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调整服务保障措施,提高满意度。
第六章对外接待
第十九条单位来客接待原则上在食堂安排,实行提前报餐制,由接待经办人填写《外来用餐申请单》,报党政办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经局领导批准后交食堂管理员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报餐必须在上午9:30、下午15:30以前与党政办后勤负责人衔接,提前通知食堂准备。由于接待经办人未按规定提前报餐而造成的误餐,食堂概不负责;因此产生的一切外出接待费用,由接待经办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食堂管理员要对接待餐费单独记账,凭支出原始单据及《外来用餐申请单》向财务结算报账。
第二十二条接待标标准每人每餐30元,特殊情况党政办另做安排。
第七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每日所购物品按品种、数量、单价逐一记账,月末结算报账,做到日清月结;次月上旬公布上月收支明细,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食堂灶具、餐具、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统一由财务造册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除正常损耗外,清查有不足数目时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物品、食堂餐具等供私人使用;
第二十六购入的商品物资须填制《物品验收入库单》,食堂管理员对实物进行清点验收后入库保管,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由财务收作采购报账附件;月末由食堂管理员、后勤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三方一同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清查、核对帐目,发现误差及时查明原因。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原材料采购时,由食堂管理员把好检验检疫关,确保食材合格。主厨检查菜的清洗、卫生质量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加工流程。
第二十八条工作期间,应保持通风,严禁密闭。当日结束后,应关闭燃气,关闭除冰箱外所有电源,保持通风。
第二十九条局党政办负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就餐后,出现身体不适人员占就餐人数5%以上的,及时就医,并由国家卫生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将留样送国家卫生部门检验,并确认是否是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如发生集体性疑是食物中毒,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按规定列支经费开支项目。食堂管理员须在每月28日前根据本月实际发生情况作出下月费用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按程序及时报批费用。月末食堂管理员统计当月就餐人数、支出单据,由党政办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再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出纳方可结算支付食堂费用。
第三十二条食堂管理员对食堂收支账目要按常规用餐、接待用餐、分开记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