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问责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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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因失职而导致工作上出现失误,上级领导常常会当众责问,话语严肃、态度坚决。这种责问往往会引起共鸣,一时成为热点。然而,一些责问却是雨过地皮湿,最后不了了之。对此,群众颇有微词:光有责问不行,还要有问责。这无疑戳到了问题的要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

补牢当在亡羊前。直指问题实质的责问,能帮助同志认识错误、纠正偏差,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先以责问的方式敲打敲打,给予指导和纠正,可以防患于未然。可见,问责前的责问,实际上是扯扯袖子、打预防针,是对同志负责任的表现。时下有种现象: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身边同志身上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放任自流。这最终会害了同志、贻误工作。出于对党的事业负责、出于公心,敢于责问、及时责问,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不过,更为重要和必要的是,责问之后,按照规定应该问责的,相应的问责机制要跟上。

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责问多、问责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从工作程序上看,责问容易,可当场为之;而问责复杂,需要走相应程序。从处理方式上看,责问多为领导干部的即席讲话,可以产生轰动效应,彰显领导魅力;而问责以组织名义作出,领导干部个人常常居于幕后,不能“显山露水”。从处理结果上看,责问通常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会真正“得罪人”;而问责要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板子会打到具体人身上,容易“得罪人”。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实践中往往是责问多、问责少。但没有问责,责任就难以落实,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因此,责问之后,需要问责的必须问责。

问责的实质是由不落实责任者承担相应后果,是对工作失职者的惩处;是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果搞清楚,该由什么人承担责任就由什么人承担责任。问责的目的在于对重大问题、恶性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重大损失有一个明确的交代,查找根源、弥补漏洞,以儆效尤、杜绝后患。责问过后如果没有问责,无异于“光打雷不下雨”或“雷声大雨点小”。当前,有些责问实际上就是领导干部撂几句狠话,而后续并没有作出严肃的组织处理。长此以往,一些人就会对责问产生“耐药性”。现实中,一些问题之所以反复出现,主要就是责问之后问责没有及时跟上,板子没有打到具体的人身上,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只有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错必纠、及时问责,才能既教育犯了错误的同志,又警示更多的同志。

责问与问责互为补充。只有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才能达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促使党员干部负责担责、尽职尽责,尽量少犯错误,真正把工作干好。

专家解读:问责是从严治党的“杀手锏”

据报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6月2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问责制是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问责条例是问责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促进责任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是担责的倒逼机制

责任重如泰山、胜于能力,是力量之源、成事之基,值得担当,需要担当。同时,责任不是海市蜃楼,对于手握权力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领导干部而言,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就是担责,失责就要问责。这既符合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政治学原理,更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力观的应有之义。

然而,从现实看,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不忧党、责任心不强、担当不够,影响了党的事业与形象。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大胆干事创业与全面从严治党对立起来,“为官不为”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逻辑,强化问责成为必然。

问责是向不担当责任者“亮剑”,是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最后一道防线和“杀手锏”。十八大以来,党内问责力度空前,更是有“问责年”之称。在此基础上出台党内问责条例,固化问责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党内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有利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促进“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的解决。

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6月2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这是从正面讲的。王岐山书记日前在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座谈会上强调,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这是从负面讲的。以上正反两方面的强调,凸显的都是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极端重要性。不妨说,管党治党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核、重中之重。

之前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适用对象都不限于党内。从问责实践看,安全生产等行政问责多,管党治党问责少。党内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有助于促进党内问责工作的专门化、精准化。此外,对于失职失责行为,党内问责条例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打到了管党治党责任在一定范围内虚化空转的痛处,释放出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真正把管党治党责任扛起来、落实下去,解决“上面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等问题。

条例是党内反腐倡廉法规

问责制与反腐倡廉关系密切。从我国作为缔约国与签署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看,其第一条声明了公约的三个宗旨,其中第三个就是“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同时,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缔约国不仅要有、要实行反腐败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应当体现问责制等原则。由此可见问责制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从国内来看,前些年,中央纪委曾将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阶段性成效作为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稳步推进的重要标志。就党内问责条例而言,它是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反腐倡廉的意义不可小觑。

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动“不敢腐”。在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仍然不收手、不收敛。问责具有惩戒作用、震慑作用,让人不敢忘乎所以、无所顾忌。在纪律处分条例、刑法第九修正案等加大消极腐败现象惩处力度之后,问责条例再次高悬利剑,彰显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立场,完善了对消极腐败现象的惩处手段,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另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动“不能腐”。腐败分子往往有一个蜕变过程,一步一步迈向腐败深渊,越往后越不可自拔。如果日常监督管理到位,抓早抓小,及时让其红脸出汗,付出一些小代价,那么就有可能阻止其越走越远、越陷越深,避免付出大代价。党内问责不同于刑事处罚,实质上是关口前移,在刑事处罚前设了一道铁闸门、铁栅栏,有助于减少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现象,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此外,问责条例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给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督促其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有助于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党内腐败,实现“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的目标。

再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动“不想腐”。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也是民主政治、责任政治。问责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是责任政治的支柱,是对责任文化的弘扬。责任文化的精髓是恪尽职守、奉公守法,反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党内问责条例蕴含责任文化,高扬责任旗帜,将有助于更多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奉献意识,把视线、心思与精力放到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上来,从而减少贪欲的滋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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