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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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3月15日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高速铁路和高铁线路的安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应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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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云南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2月17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黑飞”

《规定》指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是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其他地区为20米。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不得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不得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不得抛掷可能影响行车?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不得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以及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禁止传播影响高铁安全的不实信息

《规定》明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规定》指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站封闭管理晚点应通报信息

《规定》要求高速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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