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党员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一)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区级机关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党员志愿者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着力发挥区民政局党委和党员在 “ 三个文明 ” 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广大党员 “ 亮身份、作表率、树形象 ” ,广泛开展“党员义工”、“三走进三服务”、“结对帮扶,进小康”等活动,以实际行动倡导 “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 的志愿者精神,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进军现代化、建设新*提供坚强保证。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党员志愿者行动组织网络
区民政局党员志愿者行动的组织网络由区民政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和党员志愿者服务分队二级组成。
、区民政局党委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服务队由全体党员志愿者组成,局党委书记王永坚同志任队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朱唤忠同志任副队长。区民政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接受区级机关党员志愿者服务总队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民政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党员志愿者行动计划,组织和指导所属分队开展活动,及时向区级机关党员志愿者服务总队和区级机关党员志愿者分会反馈活动情况,积极参与区级机关党员志愿者分会和服务总队组织的大型活动。
、区民政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下设若干服务分队。根据志愿者所属支部的形式组建党员志愿者服务分队。服务分队的正、副队长,由区民政局党委确定。服务分队接受区民政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本支部党员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等实际情况,自主地开展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服务队组织的大型活动。
(二)党员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管理
招募一批对志愿者精神有着较高追求、能够长期坚持志愿服务的党员参加党员志愿者组织,并认真做好党员志愿者的管理工作,是党员志愿者行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报名注册。各党支部所属的在职党员认同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区区级机关产党员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可以直接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提出报名申请。自愿报名者填写《*区区级机关产党员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由区民政局党委报区级机关党员志愿者分会审核备案,即正式成为区级机关党员志愿者,颁发《党员志愿者服务证》,并逐级建立志愿者档案。
、义务权利。每个党员志愿者,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志愿者服务队(分队),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志愿服务纪律,尊重志愿服务对象。每个党员志愿者享有接受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提出志愿服务工作建议意见、参与志愿服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帮助和保障等权利。
、退出规定。党员志愿者有退出志愿服务的自由。党员志愿者违反党的纪律被勒令退党,或违法犯罪,将自动从党员志愿者中除名。党员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重大损失,或从事赢利等有损党员志愿者形象的,区民政局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将其劝退,并报区服务总队或党员志愿者分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