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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详解本市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

今年4月,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联合下发《关于启动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决定从度启动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之后,又先后印发《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为使广大教师了解和熟悉职称评价标准,编者梳理了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三类教师的正高级职称(职务)评价(评审)标准,以飨读者。

中小学专任教师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除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高级教师五年以上。

政治思想和师德条件

1.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师德高尚,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影响。

2.任教以来曾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两次以上。

教育业绩条件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幼儿)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两年以上,且任教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十年以上,指导的学生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学科的活动团队指导员或教练员十年以上,所领导的团队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行政兼课人员任行政职务五年以上者,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两年及以上;任行政职务不足五年者, 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

教学业绩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

2.发挥学科引领作用,在市或区县范围内学科发展中起到示范辐射作用。

3.任现职以来,做市级公开课或示范课两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做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讲座三次以上。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所培养的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取得市级以上优秀成绩。

6.在本专业学科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学科的教学专家,为基础教育发展发挥突出作用。

7.专任教师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校领导兼课近五年以来不少于六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其他行政人员近五年以来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行政兼课人员(幼儿园园长同)须积极组织或参与听课、评课及学科教研活动等,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起专业引领作用。

教育教学研究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三篇(农村教师两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不少于10万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著作一部(独撰或第一作者)。

2.任现职以来须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一项(农村教师区级以上课题一项)以上,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其中本科及以下毕业的须满15年,具有硕士学位的须满13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须满7年)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正高级讲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2.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学历,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累计3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学历,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累计4年以上。

职业技能条件

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水平应分别达到相关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业绩成果条件

教育教学、教学改革、教育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市(省部)级课题或国家级课题的子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市(省部)级课题的子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

2.获市(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局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次,或获得市(省部)级示范课2次;

3.主持市(省部)级教学改革实验1次,或主持局级教学改革实验2次,并通过验收;

4.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具有较大影响,通过市级业务部门的鉴定;或主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5.本人或担任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世界技能竞赛参赛及预备选手资格,或获得国家一类竞赛个人前6名,或获得国家二类竞赛或市级一类竞赛个人前3名,或市级二类竞赛个人第1名;

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市(省部)级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

7.学校对教学质量的考核达到3次“优秀”,其余均达到“合格”;

8.教研及管理人员对学校发展及教育教学管理具有重大贡献,担任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所在学校获得国家级示范学校或市(省部)级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其他人员荣获市级(省、部)“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年终考核“优秀”2次。

教育教学条件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掌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的能力,教育教学成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组织课堂教学、生产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00学时(教研及教管人员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2.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运用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3.具有主持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在指导低一级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4.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果;

5.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较高的生产工艺设计水平、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本职业相关先进生产设备的操作,具有在本领域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论文著作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市(省部)级刊物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管理人员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或主编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视同1篇,不等同核心期刊论文):

(1)主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

(2)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除应具备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五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2.系统掌握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理论知识,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须讲授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主要完成人之一);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4.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成绩显著。

5.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7.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相关经历,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8.按照学校要求指导学生参加过课外科技和创新创业活动,成效显著。

9.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

(2)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二项,研究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3)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参加国家级专业赛项个人获三等奖或获团体一等奖(前三名);

(6)主持完成省部级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等项目。

10.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二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一篇为教研教改文章;

(2)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高水平专业著作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省部级规划职业教育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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