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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教师编制、职称及待遇有新规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严格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教职工与学生比小学为1∶19、初中为1∶13.5、高中为1∶12.5。

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生师比与班师比之和除以2),寄宿制学校要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统筹调整和使用本市各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省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班额、生源统筹分配各学校编制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每2-3年可提出编制调整意见,并及时进行调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完善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要求,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退补相当”原则,及时确定每年教师补充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编外教师,特别是不得以事业单位整体满编为由而不为中小学校补充教师。

严禁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

加大免费师范生培养力度,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

扩大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

扩大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探索实施地方“特岗计划”。

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教计划

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教计划,鼓励优秀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高校师范生到乡村学校支教、顶岗实习。

逐步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逐步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

完善义务教育城乡、学校间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越往基层越艰苦补助越高

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为确实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艰苦地区工作补贴,落实并完善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确保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各地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

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加快全省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

职称评审向乡村学校倾斜

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职称(职务)评审向乡村学校倾斜,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推动初中向重点镇集中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学龄人口变化情况、城镇化建设进程等因素,适时调整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点)服务范围,适度向中心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办学,推动初中向重点镇集中。同时,保留和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

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

重点加快推进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建设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建设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保障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

逐步消除大班额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到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超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到2020年全部消除;

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各县(市、区)小学、初中一年级不再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直至全部消除。

各地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班额,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

城区内小学不再举办学前班

各市市区和县(市、区)城区内的小学一律不再举办学前班,已举办的要限期予以撤销。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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