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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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9月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打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分工负责、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通知》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还要求,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下简称违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违法添加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添加行为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二、建立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违法添加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案件移送后的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310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违法添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防止证据丢失,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需要其他地区协查、协办的,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提出协查、协办要求,协查协办地应当认真配合做好协查、协办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违法添加案件超出管辖范围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跨省份的违法添加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报告,并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三、从速从严侦办违法添加涉嫌犯罪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要求,认真受理、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的相关规定,为案件侦办提供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违法添加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违法添加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信心和决心。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添加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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