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生征兵补贴政策福利待遇报名条件体检项目公布(二)
(7)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8)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9)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0)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学费补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的具体程序,可询问当地征兵办公室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提干条件:
①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②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③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④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⑤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⑥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⑦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其他待遇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每年8月1日之前发放到位。2016年,德州市各县市区发放均在12000元以上。
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照2倍发放。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高学历的适龄青年入伍,优待金增发10%。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增发当年一定比例的优待金。其中,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当年立功受奖多者按其中最高奖励记发一次。
2、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每月可获津贴费850元,第二年每月可获津贴950元,2年共计21600元。
3、退伍费
服役满2年退役,可获得部队退役金9000元、山东省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9000元,以及一定数额的退伍补助费,共计2万多元。
4、退伍后福利
退伍军人年满60岁后,每当兵1年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补助项目及金额会越来越多。
5、现役军人工资待遇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服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6、退役士兵就业扶持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依照有关规定,3年内免交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规定的9类税费;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和联合创业的,适当增加贷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