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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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单位情况简介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是一支担负着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的现役部队,属武警系列,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随着云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队的职能和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保卫社会经济建设和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我总队将从地方高校接收90名应届毕业生分配到所属部队工作。

二、接收对象和条件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重点接收国家“211”工程院校、省(部)属重点院校的部队工作急需专业毕业生。

接收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二)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60公斤以上。每一眼裸眼视力在4.8(0.6)以上。

(四)接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能超过24、29、3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8月31日(以本科生为例, 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才能报名)。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特别说明:报名系个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个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一)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曾服现役的毕业生。

(三)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一)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二)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他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筛选淘汰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二)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三)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四)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五)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三、接收专业及名额

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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