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育局规范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
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学:
为做好2017年全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做好招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深入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维护良好的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是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各级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规则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守纪律,讲规矩,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各项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一)严禁违规招生宣传。各高中学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严禁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等。
(二)严禁擅自提前招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进行。自主招生需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和面试的,有关高中学校须按程序将自主招生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严禁超范围招生。严格执行泰安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招生范围,不得超范围招生。
(四)严禁超计划招生。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录取结束后,一律不得再扩招,也不得补录,更不得跨县市区、跨市招收学生。
(五)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不得接收先期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六)严禁强迫初中学生分流。各初中学校必须切实保证在籍学生完成学业,严禁考前清退或劝退学生,要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对报考职业学校的,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行分流学生。
(七)严禁干涉学生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律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议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学校要正确引导,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借招生宣传、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索要钱物或接受宴请,营私舞弊,做出违背师德的行为。
(八)严禁乱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费、分班费等。
(九)严禁违规分班。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新生分班行为,实行平行分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各种名目的重点班。
(十)严禁招收借读生和往届生。各公办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借读生和往届生到校就读。
三、完善工作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围绕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指标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确保评价和招生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要加强评价与招生考试技术方法的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招生工作的信息化,不断提升招生录取工作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服务工作,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单位主体责任,层层签订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责任书,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树立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6991354、6991334。
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