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五年制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二)

高考志愿助手
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政策照顾录取按温教基〔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已被学前教育大专班录取的考生,普通高中不再录取。

(三)出现综合分数相同的考生,须按下列条件的顺序确定名次:

1.按术科加试成绩得分高的考生;

2.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合计得分高的考生;

3.按英语成绩得分高的考生;

4.按科学成绩得分高的考生;

5.按社会思品成绩得分高的考生。

(四)录取工作安排在6月25日前。各县(市、区)未完成的计划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由招生院校负责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及遗留问题处理。

(五)新生录取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已被录取的考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招生领导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未经批准的院校不得安排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招生规定,严肃招生纪律。要把招生工作列入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之一,增加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将招生报名、考试、体检、填报志愿、录取等各个环节的政策、标准、具体办法以及招生计划、分数线、录取结果等予以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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