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见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三条 对天津是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可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专业测试考核。
第十五条 天津市考生在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的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准备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细则》、《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上课地点总校区。(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高职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做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hengjian.com
电话:022—58319057, 58216356
邮编:300134
地址:北辰区光荣道2688号(学院南门)
北辰区龙泉道2889号(学院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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