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小学初中义务教育招生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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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招生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要切实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步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模式。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报名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二)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22日,可登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具体按各区当年招生细则执行。

(三)报读小学一年级的,家长根据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生成报名号后进行网上报名。报读初中一年级的,由各区导入全国学籍数据生成报名号,家长根据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密码进行网上报名;外市回珠报读初一的,持学籍卡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名号后进行网上报名。

(四)学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报名点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可报读学区学校。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六)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招生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成立区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形成职责明确、公正透明、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学位供给。各区应优先建设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通过挖掘潜力、调配资源、经费补助、购买学位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满足常住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需求。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并及时公布。学区划分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听证程序执行。原则上,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禁止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应制定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学校要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各区要按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核准其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各区要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公布招生方案。为衔接全国学籍系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统一招生。

(四)做好资料审核。各区按照《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核准政策性照顾生,及时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基〔2014〕74号)要求,依法履行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各区应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为珠海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学生以及我市户籍跨区就读学生的入学问题。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汇聚人才良好环境,各区应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五)促进教育公平。各区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教〔2016〕1号)和已制定的积分入学办法,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工作,公示符合资格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各区要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

各区应做好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复退军人子女以及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孤儿等困境儿童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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