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转学申请流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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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要求和条件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跨省、省内转学。
1.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农民工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可办理跨省、省内转学。
1.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
2.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3.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4.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之间跨学段跨年级转学的,需由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二、相关要求
1. 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做好跨省和省内转学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 转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出具转学申请受理函,转入学校凭主管部门受理函安排学生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相关转学材料。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 转学办理程序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见附件2)办理。我省转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4.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随机监督抽查,确保转学工作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正在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出台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和省内转学依照此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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