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二)
(九)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的;
(十)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十一)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九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个月。
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先查清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取得确凿证据。给予职工开除处分要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处分要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申辩。
十一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天(含天,不含节假日),或者一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天(不含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十二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载入本人档案。
十三条 对于有七条(五)、(六)、(七)项行为的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罚款或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对职工罚款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从其工资中扣除时,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赔偿人当月工资的%,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我某某当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经查实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之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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