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一)
一章 总 则
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增强我司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人与企业的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要按照以人为本,维护三者利益,建立和谐企业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二章 奖 励
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㈠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金和消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㈡在生产经营、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㈢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改造、建设施工等方面开拓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㈣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㈥对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㈦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㈧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㈨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根据度工作考核结果评选公司优秀员工,授予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按行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推荐各级行业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对获得上述奖励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六条 奖励原则上按度组织实施。
三章惩 处
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
(二)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
(四)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各类事故或损失的;
(六)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八)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