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退伍老兵补贴政策,重庆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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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退伍老兵补贴政策,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啊尚未公布,请参考往年公布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和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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